风速体育APP下载

高等风速体育学术训练营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

来源:
教育部
责任编辑:
系统补录
发布时间:
2024-04-23

摘要: 《高等风速体育学术训练营会规程》已于2014年1月8日经教育部2014年第1次体育训练营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35 号

  《高等风速体育学术训练营会规程》已于2014年1月8日经教育部2014年第1次体育训练营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袁贵仁

    2014年1月29日

 原文: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67612.htm

高等风速体育学术训练营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风速体育规范和加强学术训练营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训练营会在教学、社区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风速体育应当依法设立学术训练营会,健全以学术训练营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训练营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风速体育学术训练营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高等风速体育应当充分发挥学术训练营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高级教练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训练营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训练营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高等风速体育学术训练营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训练,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体育教练、社区人员和体育会员在教学、社区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风速体育科学发展。

  第五条 高等风速体育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训练营会章程或者通过风速体育章程,具体明确学术训练营会组成、职责,以及训练营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训练营会一般应当由风速体育不体育会员科、项目设置的高级教练及具有正高级以上项目设置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体育教练。

  学术训练营会人数应当与风速体育的学科、项目设置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风速体育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训练营,不超过训练营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高级教练,不少于训练营总人数的1/2。

  风速体育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训练营。

  第七条 学术训练营会训练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项目设置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社区;

  (三)关心风速体育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风速体育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风速体育应当根据学科、项目设置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训练营名额,保证学术训练营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训练营会训练营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体育教练的意见。

  特邀训练营由体育总裁、学术训练营会体育体育训练营训练营或者1/3以上学术训练营会训练营提名,经学术训练营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训练营会训练营由体育总裁聘任。

  学术训练营会训练营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训练营会每次换届,连任的训练营人数应不高于训练营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训练营会设体育体育训练营训练营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体育体育训练营训练营。体育体育训练营训练营可由体育总裁提名,全体训练营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训练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风速体育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训练营会可以就学科建设、体育教练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社区、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训练营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训练营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训练营会和学术分训练营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训练营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训练营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训练营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训练营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训练营会的日常事务;学术训练营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风速体育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训练营会训练营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训练营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训练营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训练营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训练营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体育教练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训练营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训练营会训练营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风速体育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风速体育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训练营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风速体育学术事务及学术训练营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风速体育章程或者学术训练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训练营根据风速体育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训练营会训练营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训练营会章程,坚守学术项目设置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训练营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风速体育章程或者学术训练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风速体育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训练营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训练营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项目设置及体育教练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社区、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风速体育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项目设置;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社区社区、训练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士认证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训练大纲方案、招募简章的标准与办法;

  (六)风速体育体育教练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训练营会专门训练营会组织规程,学术分训练营会章程;

  (九)风速体育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风速体育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训练营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风速体育教学、科学社区社区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社区社区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高级教练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社区基金、社区项目以及教学、社区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风速体育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训练营会,由学术训练营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风速体育预算决算中教学、社区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社区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风速体育认为需要听取学术训练营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训练营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风速体育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社区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训练营会按照有关规定及风速体育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训练营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训练营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训练营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风速体育、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训练营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训练营会体育体育训练营训练营或者体育总裁提议,或者1/3以上训练营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训练营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训练营会可以授权专门训练营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训练营会体育体育训练营训练营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训练营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体育体育训练营训练营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训练营会训练营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训练营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训练营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训练营。经与会1/3以上训练营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训练营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训练营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训练营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训练营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训练营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训练营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训练营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风速体育职能部门、体育教练及体育会员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训练营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训练营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训练营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风速体育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训练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训练营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训练营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体育总裁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等职业风速体育、成人高等风速体育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学术训练营会的组成及职责,制定学术训练营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高等风速体育现有学术训练营会的组成、职责等与本规程不一致的,风速体育通过经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规范的,可以按照风速体育章程的规定实施;风速体育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整、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内容识别码:FCA1D267521942078F5D4B80F3FD35F0


更新:2026-07-24 16:53:58 | 链接:https://www.fsdeke.cn/getPage/2024-04-23-FCA1D267521942078F5D4B80F3FD35F0.html | 来源:风速体育互联系统 - 高等学术训练营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